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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醫管理協會


北醫管友Family 以提升母校、學院與校友間情感為宗旨,同時提供完善的資訊與服務,作為母校與校友聯繫情誼之管道,並透過各類活動來凝聚大家的力量,一起回饋學校與社會。

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北醫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北醫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提升醫務管理專業知能,並聯絡感情及服務社會而設立。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會員之權益。
二、建立會員聯絡網與舉辦聯誼活動等事宜。
三、舉辦國內外學術演講、研討會以及參觀拜訪等交流活動。
四、設立各種奬助學金,以醫務管理類為主。
五、協助會員解決就業、進修與各項問題。
六、籌辦或協助社會醫療服務。
七、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相關研究案。
八、推薦或鼓勵傑出會員參與社會公眾事務。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八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畢(肄)業於臺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學系者(含研究所)得申請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具醫務管理及相關背景、贊同本會宗旨而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須由基本會員二人以上之書面推薦,始得申請參加本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凡現任或曾任服務本系所之師長,經徵得師長同意,聘為本會當然會員,免繳會費。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得聘請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十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提案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會員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四、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一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安排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累計二年未繳納會費停止會員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本會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而所繳費用概不得要求退還: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其監督機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會員年費及終身費。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五、決議會員退會之處分。
六、決議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與本會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監事:
一、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一切會務,並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
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二、候補理事三人,遇有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三、監事五人,監察本會一切事務,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監事缺額時遞補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就會員選舉之,均屬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乙次。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未能成會時,應改期於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定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亦以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年費,在校生每年壹佰元,畢業生每年伍佰元。
二、終身會費在校生壹仟元,畢業生貳仟元。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 94 年06月26日
           本章程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94 年07月25日
           本章程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0日
           本章程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2年06月04日
           本章程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4年01月23日
           本章程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6年02月24日
           本章程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8年05月07日

組織委員


理事長:黃千芬理事5.黃國貞理事10.許怡欣監事15.趙恩廣
常務理事1.陳堯濱理事6.郭乃文理事11.楊淑美監事16.王敬蓉
常務監事2.陳至孝理事7.黃國哲理事12.蔡坤良監事17.張詠淳
理事3.任鎮東理事8.沈嘉鈴常務理事13.邱漢忠理事18.楊雅婷
理事4.徐仙中理事9.廖國欽監事14.林宇婕理事19.簡文山